2020年,张先生与赵女士结婚。结婚后,张先生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此后张先生又日渐沉迷于赌博,欠下一大笔债务。在忍无可忍之后,赵女士向张先生提出离婚。经协商,两人于2021年同意离婚。
离异后,赵女士发现刻有自己名字的印章不见了,便找张先生质问。张先生承认,他在离婚前偷偷拿着赵女士的名章借了一笔高利贷。现在双方都离婚了,那么张先生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赵女士在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刻过人名章,但是有一份合同盖了她的名字,法院通常认定她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若赵女士否认人名章为其所有,则自己未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需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人的印章属于赵女士,加盖印章的行为属于赵女士。一般情况下,主张盖章有效的一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通常认定盖章无效。
第二,赵女士有印有人名章,实际使用过。如有赵女士未盖章的合同,法院是否认定盖章行为有效,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名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也没有公示效力。如果张先生主张合同成立方初步完成举证责任,如举证类似合同加盖赵女士名章,赵女士在知道合同存在后没有立即否认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法院可能认定盖章有效。
第三,如果赵女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女士的名章已经登记备案,实际上已经广泛使用。如果出现赵女士未盖章的合同,法院通常认定盖章有效。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大量使用该人的名章。一般情况下,公司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时,在开具支票、汇票、出具汇款单等办理银行或资金事务时,以及在签订合同、公文等文件时都会使用。如果被误用、冒用、盗用,法院通常认定加盖人名章是有效的。
律师提示:
建议不要刻制人名章;如果刻制了人名章,一定要妥善保管。在日常经营或生活需要中,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手写。对签订合同的对方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手写签字,以免使用人名章。如果对方坚持使用人名章,应记录整个签字过程,以证明双方自愿签字。